2022年3月6日,浙江某電廠3、4號爐粗灰?guī)烨寤易鳂I(yè)中發(fā)生1起1人死亡的人身事故。事故初步調查情況如下:
一、事故經過
2022年3月6日,浙江某電廠外包作業(yè)人員6人在進行班前會安全交底后,8:00左右到3、4號爐粗灰?guī)飕F場。8:53,灰?guī)靸葰怏w檢測合格后其中3人系好安全繩后進入灰?guī)鞐5肋M行清灰工作,另外3人和某電廠1名員工在人孔門外負責監(jiān)護。9:10左右,3人因在棧橋上清不到灰,經商量后,3人離開棧橋進入灰?guī)斓淄瓢曳e灰。9:40左右,聽到尖叫聲,兩人發(fā)現死者戴的頭燈已跌落至干灰卸料斗附近,立即呼救并拉安全繩。10:30人員救出并由120救護車送至醫(yī)院搶救,12:10經搶救無效后死亡。
二、事故原因初步分析
(一)直接原因
死者在清灰作業(yè)時違規(guī)離開棧橋至灰?guī)斓淄瓢曳e灰,不慎滑跌至干灰卸料斗,并被干灰掩埋窒息死亡。
(二)間接原因
1. 外包隊伍清灰人員安全意識淡薄,認為在積灰不深的情況下無坍塌掩埋風險,違反“在棧橋上清不到灰后應擴展腳手架后再清灰”的要求,擅自離開棧橋進入灰?guī)斓撞壳寤易鳂I(yè),未認識到人員滑落至灰?guī)斓撞啃读隙返娘L險。風險認識不足是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。
2. 外包單位和電廠監(jiān)護人未及時發(fā)現和制止灰?guī)靸惹寤胰藛T離開棧橋進入灰?guī)斓撞壳寤业倪`章行為,對清灰人員安全繩長度超出棧橋作業(yè)范圍時未引起警覺,對棧橋前端圍欄缺失的隱患未引起重視并要求立即整改。監(jiān)護人員現場風險管控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二。
3. 外包隊伍安排的工作負責人能力不滿足現場作業(yè)需求,現場作業(yè)安全風險管控流于形式,未嚴格落實《3、4號爐粗灰?guī)烨鍘旆桨浮?、?、4號爐粗灰?guī)烨鍘彀踩L險專項管控方案》安全控制措施?,F場作業(yè)組織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三。
4. 電廠對清灰作業(yè)人員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實、監(jiān)護人員施工方案不掌握、現場安全監(jiān)護不到位、施工方案未嚴格執(zhí)行等問題失察。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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